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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企合作制度 2013-10-30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目的 校企合作是學校辦學優良傳統和特色的重要體現,是提高學校辦學實力的重要途徑,為加快校企合作建設,促進教學、科研水平全面提升,帶動招生、就業良性循環,適應社會需求和學校發展需要,特制定本制度。 第二條 適用 本制度適用于學校與國(境)內的企業在招生、就業、人才培養、實踐教學、科研、技術服務、培訓、文化建設等環節或領域開展的合作(以下簡稱校企合作)。 第三條 機構 學校成立校企合作辦公室,校企合作辦公室設在招生與就業辦公室,其主要職責是: (一)協調校內合作單位與企業的合作關系; (二)負責重大校企合作項目的運作及管理; (三)負責校企合作項目的合同管理及統計、總結等工作; (四)負責對校內合作單位工作的考核、評價,檢查履約實施情況; (五)負責校企合作中的其它事項。 第二章 合作 第四條 條件 (一)合作企業的基本條件 校企合作的企業一般應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,具有可持續發展的能力和較好的業績,具有較高的合作誠信度。 (二)合作項目的基本條件 促進教學、科研水平提升,帶動招生、就業良性循環,適應社會需求和學校發展需要。 (三)不宜引進的校企合作項目范圍 1.擬引進的校企合作項目中含有國家或行業協會明令禁止的設備、材料、工藝、技術; 2.單純進行商業性生產經營; 3.有關法律、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。 第五條 合作方式 (一)頂崗實踐合作模式 學校在校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后,采用學校推薦與學生自薦的形式,到用人單位進行頂崗實習,學校和用人單位共同參與管理,合作教育培養,使學生成為用人單位所需要的稱職技術人才。 (二)“訂單培養”合作模式 校企簽訂聯合辦學協議,采用定向委培班、企業冠名班、企業訂單班等形式,校企雙方共同制定人才培養方案、課程標準;學生的基礎平臺和專業技術學習領域由學校負責完成,學生的生產實習、頂崗實習在企業完成,畢業后即參加工作實現就業,達到企業人才需求目標。 (三)共建校外實習基地 學校根據專業設置和實習需求,本著互惠互利原則選擇適合企業建立校外實訓(習)基地,培養學生的職業素質、操作能力和創新精神,增加專業教師接觸專業實踐的機會和場所;合作企業可優先選聘畢業生,滿足企業日已增長的用工需求,實現互利共贏。 (四)產學研結合 發揮學校專業師資優勢,加強校企合作,結合企業人才需求,使專業建設與產業發展緊密結合,促進企業發展。 (五)共建專業教師培訓基地 根據合作企業特點制定不同培訓方向或培訓教學的需要,與合作企業共建教師培訓基地,培訓地點可設在企業或學校。 第六條 審批 (一)立項 相關部門需向校企合作辦公室申請,辦理立項手續。 (二)審查 由學校XXX部門對校企合作項目進行審核,確保合作項目內容合法合規,然后提交校企合作辦公室審查,校企合作辦公室成員按照各自部門職責進行相應審查。 (三)批準 校企合作項目經審查,提交校務會審定通過后,由分管校領導代表學校簽署后方有效。 第三章 管理 第七條 日常管理 校內合作單位每個學期末向校企合作辦公室上報校企合作工作總結,及時反映校企合作取得的成績和存在的問題。在校企合作工作中簽到的協議應及時交校企合作辦公室備案登記。 第八條 年度效益評價和周期評估工作 校企合作項目應堅持年度效益評價和周期性評估工作制度。 (一)校企合作項目的年度效益評價 校內合作單位應對合作項目的利弊考量、人才培養、服務收入、功能利用等情況進行年度效益評價,并按照合同(協議)規定檢查合同履行情況,并報校企合作辦公室。 (二)校企合作項目的周期性評估制度 合同期限在3年(含3年)以上的合作項目,合作中期應由校內合作單位申請,校企合作辦公室組織周期評估工作,全面審查合同履行情況。 第九條 資產管理 校企合作項目實施期間,校內合作單位應明確合同協議所涉及的固定資產的權屬,并明列儀器設備清單,屬合作企業承諾或書面約定贈與學校的儀器設備,應辦理入賬手續。 第十條 獎勵及懲罰 (一)獎勵 校企合作辦公室每年召開總結會,對當年的校企合作工作進行總結,對做出突出成績的部門和個人進行表彰。 (二)懲罰 任何人不得擅自以學校名義私下與企業進行合作,否則學校將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,由此產生的后果由責任人自行承擔。 對在校企合作工作中不按章辦事的部門或個人,由學校通報批評;對由于工作不負責任,以權謀私,給學校造成損失的部門或個人,學校給予相應處分或進行經濟處罰。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學校與國(境)內的事業、社會團體、政府部門等單位開展的合作參照本辦法執行。 第十二條 本管理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,并由校企合作辦公室負責解釋。 海口市高級技工學校
二〇一三年九月 |